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571號抗 告 人 莊詠傑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不服第一審法院為其敗訴部分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雖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據,惟不足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裁判費,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未表明抗告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蔡 孟 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