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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73號抗 告 人 王麗屏(原名王俐評)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宏全等間請求確認拍賣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15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