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853號抗 告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 Hung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抗 告 人 謝諒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八五三號裁定對於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於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其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蘇 姿 月法官 林 慧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鄭 慧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