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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89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896號抗 告 人 李有誠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萬向國際文教協會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返還裁判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第一審法院為其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案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勞訴字第41號,下稱原判決),其就不利部分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㈡項至㈥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㈢相對人應自民國111年7月8日起至抗告人復職之日止,按月於各次月10日各自給付抗告人如聲明上訴狀附表「被上訴人應給付薪資」欄所示金額,及均自各期給付日之翌日即如該附表「被上訴人應給付薪資」欄所示之日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於每年8月1日給付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自翌日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㈣相對人應各自給付抗告人18萬5000元,及自111年7月22日之翌日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㈤第㈡至㈣項之給付,如其中1人已為給付,在給付之範圍內,其他人同免給付之義務。㈥臺北巿VIS世界改造實驗室實驗教育機構應提繳20萬7000元,及自111年7月起至抗告人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9000元予抗告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經第一審法院於113年5月14日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核定抗告人第二審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1012萬5000元,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572元。抗告人嗣於同年月24日具狀撤回上訴聲明㈡,並減縮聲明第㈢項、第㈥項之給付期間分別為111年7月8日起至113年5月10日止、111年7月起至113年5月10日止。抗告人因以按一部撤回、減縮之聲明計算並繳納裁判費2萬448元,經原法院於114年6月4日以抗告人尚欠繳裁判費3萬124元,命其於30日內補繳。抗告人雖已如數補繳,惟以:伊嗣變更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402萬7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已足額繳納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聲請返還溢收之裁判費等語。原法院以:系爭裁定未因抗告人減縮上訴聲明而失其效力,毋庸再為核定,抗告人聲請退還裁判費3萬124元,為無理由,爰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按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3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98年1月21日增訂,揆其立法理由在於:同條第1項為當事人自行向法院繳納訴訟費用,致生溢收之情事;惟實務上有當事人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當事人信賴上開記載繳納裁判費,能否適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尚非明確。因當事人係信賴法院文書之記載,方為相關之訴訟行為並繳納裁判費,法院收受上開裁判費後若不返還,顯非合理,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爰參酌規費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增訂此項規定。又參諸同法第77條之15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是上訴人倘對於上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或減縮等情形,法院始為上訴利益之計算者,固應以「計算」時上訴人尚繫屬於法院之上訴聲明為準,據以徵收上訴裁判費。若法院核定原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後,上訴人再為一部撤回或減縮者,法院之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補繳上訴裁判費之裁定,不因此失其效力,固毋庸按其撤回、減縮後之上訴聲明再為核定及命補正,惟既已發生上訴聲明一部撤回或減縮後訴訟標的價額未超過原來訴訟標的價額之新事實,當事人如信賴原先裁定之諭知繳納裁判費,致有溢收情事,若不予返還,顯非合理。查抗告人於第一審法院為系爭裁定後之113年5月24日將原上訴聲明為一部撤回及減縮,系爭裁定雖不因此失其效力,惟抗告人依其一部撤回、減縮後之聲明自行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2萬448元,嗣因信賴原法院於114年6月4日當庭諭知而如數補繳3萬124元,倘抗告人確已繳足其應繳納之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究竟有無其所指溢收情事,而有前開第77條之26第3項規定之適用?非無詳予研求餘地。原法院未予詳查,逕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可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