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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83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834號抗 告 人 李坤鎔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朱文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述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據其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4年度台聲字第883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仍未於相當期間內補繳裁判費,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劉 又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