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836號抗 告 人 黃莓翠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德福等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聲請再審事件,為訴之追加,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家聲再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前訴訟程序既未再開,自不許當事人為訴之追加、變更。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14年度家再易字第4號確定裁定,向原法院聲請再審,並追加請求相對人給付抗告人新臺幣1,200萬元本息。惟原法院業以114年度家聲再字第2號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前訴訟程序既未再開,抗告人追加之訴自不合法。原裁定駁回其追加之訴,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維持。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蘇 姿 月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