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90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抗 告 人 林應專(兼林景元之承受訴訟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應昇等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所定,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前審裁判者之迴避,係用以保障當事人審級之利益,如參與一審判決之法官復參與二審判決,或參與二審判決之法官復參與三審判決,則當事人對於審級之利益即有欠缺,但如某判決業經上級法院廢棄,則該判決已失其存在,為該判決之法官更無迴避之可言。本件抗告人聲請原法院114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合議庭受命法官迴避,係以:系爭事件受命法官曾參與系爭事件之前訴訟程序二審即原法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12號(下稱前案)之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之迴避事由等語,為其論據。原法院以:前案判決業經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42號判決廢棄發回,非屬系爭事件之原確定終局裁判即前審裁判,無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規定之適用,因認抗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陳 婷 玉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陳 容 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