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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聲 請 人 余原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查該裁定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周 舒 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