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92號聲 請 人 陳重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許美子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145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本院確定裁定不服,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裁判,合先說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非受不利益裁定確定之當事人,自不得聲請再審。查本件相對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其敗訴部分,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45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原確定裁定對聲請人並無不利,其對於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賴 惠 慈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許 紋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