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003號聲 請 人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如甘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棟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114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