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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100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008號聲 請 人 馬素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17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602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六萬元(即上列事件各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蘇 姿 月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方 彬 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區 衿 綾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