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009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環慧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15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上列事件各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蘇 姿 月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