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104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041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進勇間選舉無效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32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2條本文、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準用之。是對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亦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選舉無效之訴等事件,對於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325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2條本文,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陳 秀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