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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104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042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37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第112條本文規定自明;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是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即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賴清德、蕭美琴間選舉及當選無效事件,對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37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劉 又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