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108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085號聲 請 人 黃典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管中閔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085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向法院聲請更正裁定,須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所謂顯然錯誤,係指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者而言,倘裁定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85號裁定,聲請更正。惟本院上開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聲請人對之聲請更正,非有理由,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