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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108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087號聲 請 人 李彥緯

李輝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4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又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4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敘明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又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規定,對於本院所為裁定,並無適用之餘地。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該條規定之情形為由,聲請再審,亦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劉 又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