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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110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100號聲 請 人 鍾元珧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超能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工費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57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70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上述事件各共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