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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11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理 由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經本院部分廢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字第3號判決,發回更審,已經同院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命相對人負擔該部分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2%,餘由聲請人負擔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