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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111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119號聲 請 人 黃典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管中閔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119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119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查本院上開裁定,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王 怡 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