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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蔣三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其祥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之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裁定予以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