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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37號聲 請 人 黃仁傑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昀軒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100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05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215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業於113年12月2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另聲請人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以114年度台聲字第140號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吳 美 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