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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61號聲 請 人 白國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文宏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596號),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

二、聲請人主張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9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第10款及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未敘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上開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明 發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呂 淑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