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21號聲 請 人 林應專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應昇等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補充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81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81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原確定裁定未審酌伊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9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理由,未附理由制式駁回伊再審之聲請,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26條第3項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為其論據。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裁判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裁判不備理由之情形在內。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聲請人所主張上述再審理由,係屬原確定裁定是否不備理由之問題,要與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乃執是主張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邱 景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