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25號聲 請 人 洪順慶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13年度抗字第319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抗字第319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又本件抗告依法毋庸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高 榮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