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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368號聲 請 人 黃典隆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聲國字第30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國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所提臺中市龍井區低收入戶證明書,不足釋明其現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復未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有該會回函存卷可稽,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許 紋 華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賴 惠 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