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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375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157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7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不服,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限期10日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寄存送達,於同年3月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周 群 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