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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305號聲 請 人 李美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選任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26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指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賴 惠 慈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許 紋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