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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307號聲 請 人 葉潤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聖通等間請求確認遺產未確定關係存在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75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5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王 怡 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