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325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進勇間選舉無效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此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第112條本文,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自明。故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宣告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事件,對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2條本文,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賴 惠 慈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許 紋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