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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452號聲 請 人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立宏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理 由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立宏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4號),經本院廢棄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87號判決,發回更審,嗣該院以113年度上更一字第95號判決相對人敗訴,並命其負擔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及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因相對人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胡 宏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