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402號聲 請 人 詹蔣美妹
詹 勳 義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號判決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明 發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呂 淑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