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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405號聲 請 人 陳翠華即禾盟智慧財產權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瑞智智慧財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停止訴訟程序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632號),提起抗告,而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第2項固定有明文,然係以原裁定執行之結果將導致抗告人受不易回復之損害時,始應兼顧其利益,許法院或審判長斟酌情形而為停止原裁定執行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32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翌日起30日內,將本件提付仲裁(下稱提付仲裁裁定)。聲請人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32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提付仲裁裁定之執行,即無必要,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游 悦 晨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家 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