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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428號聲 請 人 李文明

李文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友善的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不動產役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45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

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58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不服,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而其就原確定裁定及其先前裁定(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75號、112年度台聲字第1281號)均繳納裁判費,參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堪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本院得不命其補正,逕認其聲請再審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胡 宏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