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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429號聲 請 人 林文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83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83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查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0年7月29日送達予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參。聲請人遲至113年5月13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陳 麗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區 衿 綾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