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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571號聲 請 人 巢光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巢育誠間請求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04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

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04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