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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58號聲 請 人 謝芳汶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光華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前段係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故須律師受委任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並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中,曾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始得將其酬金,於必要範圍內,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事件,雖委任林柏男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林柏男律師復委任簡辰曄律師為複代理人,惟於本院在民國113年11月6日以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前,林柏男律師或簡辰曄律師均未代聲請人提出書狀或為訴訟行為,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難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游 悦 晨法官 方 彬 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