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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504號聲 請 人 張景棋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宇量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以114年度台聲字第316號裁定駁回,是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再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聲請不合法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