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538號聲 請 人 林文潔上列聲請人因與曾美全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96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96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而其就該裁定之先前裁定(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52號、111年度台聲字第1958號、112年度台聲字第1030號)聲請再審,均繳納裁判費,且依其書狀之記載(見本院卷第11頁),參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堪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本院得不命其補正,逕認其聲請再審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許 紋 華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賴 惠 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