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642號聲 請 人 戴依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海上皇宮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停止執行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804號),聲請再審,而聲請選任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80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以無資力聘請律師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惟上開確定裁定之程序毋庸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自毋庸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