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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651號聲 請 人 巢光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巢育誠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1年度家上更三字第18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周尚毅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其他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之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02年度家抗字第85號裁定予以准許,則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自應准許,爰選任周尚毅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次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前既經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自得暫免繳納上訴第三審之裁判費,其再聲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即無必要,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邱 景 芬法官 蔡 和 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