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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656號聲 請 人 陳英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何莉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013號),聲請再審,而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即明。是以,倘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已受敗訴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二、聲請人雖以其對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0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689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4年度台聲字第503號裁定予以駁回,依首揭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聲請,不能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邱 景 芬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管 靜 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