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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674號聲 請 人 鄒瑞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於民國114年5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雖其嗣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台聲字第52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27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參。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游 悦 晨法官 李 國 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