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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603號聲 請 人 張仁偉(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張佳珍(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張馨文(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天佑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對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149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03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均為不明,且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致本院上開裁定無從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游 悦 晨法官 李 國 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