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630號聲 請 人 劉創明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徐柏棠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銘治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等上訴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3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游 悦 晨法官 陳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