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635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社團法人全國軍公教警消權益保護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孝聖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柳春美間請求確認理監事選舉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祐 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