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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74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744號聲 請 人 鄒瑞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528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52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已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周 舒 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