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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79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798號聲 請 人 許峰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泰元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114年度再字第12號),提起上訴,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固得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惟再審之訴經駁回而終結者,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6874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中,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案列114年度再字第12號),經該院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業經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226號裁定駁回在案,依上開說明,其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王 怡 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