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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71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715號聲 請 人 RIMOWA GmbH法定代理人 Michael Meinhold

Tobias Kircher訴訟代理人 邵 瓊 慧律師

盧 柏 岑律師歐陽漢菁律師陳 信 瑩律師馬 紹 瑜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慶真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專賣店合約優先權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83號、114年度台上字第28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萬元(即上列事件各為新臺幣五萬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方 彬 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區 衿 綾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