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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85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853號聲 請 人 張淑芬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櫳春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2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2項及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第三

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而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如目的僅在於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依確定終局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即不應准許。

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28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係受敗

訴之裁判確定,應由其負擔該部分之訴訟費用,復未敘明有何其他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之必要,則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陳 婷 玉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郁 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