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862號聲 請 人 吳昌福代 理 人 陳世錚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杰勝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395號),聲請再審,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對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9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583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4年度台聲字第861號裁定予以駁回,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無從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石 有 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